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68101号“GREWOOD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631号
申请人:福建省格绿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筑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8101号“GREWOOD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857726号“GREEN WOOD 及图”商标、第25654217号“GREENWOODS”商标、第25661538号“GREENWOOD”商标、第3275259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整体构成、商标含义、外观上差别显著,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列举在第42类成功注册的商标信息,恳请秉承审查一致原则,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官网信息、申请人工厂图片、申请人所获荣誉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部分“GREWOOD”与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GREEN WOOD”、引证商标二文字“GREENWOODS”、引证商标三文字“GREENWOOD”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工业品外观设计;建筑制图;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包装设计;衣柜设计服务;室内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技术研究;科学实验室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程绘图;建筑制图;室内装饰设计;包装设计”等服务、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平面美术设计;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在先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郝海量
王觉菲
贾秋实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