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6563891 -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16号 - 申请人:资生堂美洲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563891号“LAURA MERCIER PARIS

    NEW Y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16号

       

      申请人:资生堂美洲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63891号“LAURA MERCIER PARIS NEW Y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中的文字“ PARIS”和“NEW YORK”虽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其与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标识“LAURA MERCIER”相互独立,且该地名仅起真实表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发源地和所在地的作用。2.有多个包含外国地名的商标已经在中国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LAURA MERCIER”品牌的宣传销售材料、其他案件法院判决及申请商标相关宣传使用材料等主要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虽包含了“LAURA MERCIER”,但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其“ PARIS”和“NEW YORK”部分并未形成区别于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含义,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及可使用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