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661071号“龍 KK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83号
申请人:广西凭祥恒和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省厚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661071号“龍 KK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6941号“龍”商标、第3945078号“龍滇龍种苗DIANLONGSEEDS及图”商标、第9657050号“龍龍映及图”商标、第14758838号“龍龍油天下”商标、第34268356号“龍”商标、第19533479号“果果荟GuoGuoHui及图”商标、第16256065号“龙记LONGJI及图”商标、第9430665号“龙氏Longshi”商标、第530422号“龍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整体区别显著,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申请商标经过推广和使用,已经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品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已被驳回,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五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整体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燕麦;甘蔗;植物种子;水果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非医用私聊添加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种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小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未加工谷种”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九核定使用的“蔬菜种子”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龍KK及图”,该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