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唯品坊 ONLYPIN”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9328739号“唯品坊 ONLYPIN”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8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莱阳市唯品坊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广州唯品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328739号“唯品坊 ONLYPIN”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2279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5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的2015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无效,被申请人的撤销申请理由成立,复审商标在服装制作服务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从2011年至今一直在持续的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的档案;2.唯品坊生产车间照片;3.天猫“唯品坊旗舰店”销售记录;4.唯品坊生产的服装照片;5.唯品坊与服装拍照模特签订的雇佣合同及证明书;6.唯品坊宣传图片;7.淘宝后台销售数据表格;8.唯品坊产品介绍视频。
      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如下:9.复审商标宣传使用情况;10.被申请人在天猫网店的销售情况;11.被申请人实际经营活动的发票。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复审申请理由、证据及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阶段提交的证据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4月12日申请注册,201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0类图样印刷、服装制作等服务上。2018年9月3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服装制作服务上的注册。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非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证据2、4、6、8未体现证据形成时间。证据3为网页截图,在无对应发票佐证下,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5无对应发票等证据证明合同已实际履行,证据5中的证明书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服装制作服务上的使用情况。证据7具有可变性,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9、10、11为复审商标在纪念册商品上的使用证据。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中国市场的真实、有效、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服装制作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