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天赋农耕”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008312号“天赋农耕”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8581号

       

      申请人:福建省颖弟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合肥中律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008312号“天赋农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首先,第37720234号“天赋”商标、第36567827号“天赋音乐”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已丧失在先权利,为无效商标。其次,第35582847号“天赋河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权利不稳定。第三,申请商标与第17878042号“天赋支付 TIANFUZHIFU及图”商标、第10369210号“天赋TANFU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五)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并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助农邀请函;活动照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在商标注册申请初审阶段,决定驳回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辅助;商业企业迁移;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使用的“商业企业迁移”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天赋农耕”,该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以与引证商标一、四、五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