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京师 JINGSHI”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891018号“京师 JINGSHI”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17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北京师范大学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亮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891018号“京师 JINGSHI”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867号决定,于2019年07月0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在2015年7月26日至2018年7月25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申请人一方在指定期间持续使用及宣传复审商标。复审商标经过申请人一方的持续使用及宣传,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及影响力,应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复审商标档案;2.“京师 JINGSHI”乐园简介;3.“京师 JINGSHI”幼儿园照片;4.“京师 JINGSHI”微信平台、“京师”蒙学、“京师”萌学微信公众号的相关报道宣传资料;5.“京师 JINGSHI”幼儿园部分活动照片及宣传照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材料,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一直由申请人进行真实有效使用的客观事实。复审商标理应撤销。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的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相同,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7年2月5日申请注册,2012年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养老院、日间托儿所(看孩子)等服务上。2018年7月26日被申请人向我局提起撤销三年未使用申请,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的注册。
      服务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提供服务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服务来源的行为。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能够形成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幼儿园等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与前述复审商标使用的幼儿园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上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