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M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677号“JAMU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7074号重审第0000001908号

       

      申请人:BONG GYU CHOI
      委托代理人: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7074号《关于国际注册第1419677号“JAMU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55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为纯英文字母“JAMUN”,而第29474102号“佳迅J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37452号“佳迅JASU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由字母“JASUN”和中文“佳讯”组成,其中“JASUN”与“佳讯”发音具有呼应关系,同时诉争商标中的“JAMUN”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JASUN”文字具有对应差别,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尚可区分,此种情况与(2016)京行终1909号判决书中涉及情形类似,该判决认定此类情况不构成近似,故本院认定本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亦不构成近似。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