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832739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28917号重审第0000001963号
申请人:福泰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助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28917号《关于第3283273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40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诉争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969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均为图形商标,其中诉争商标外部轮廓均为近似钻石形的图案,引证商标的外部轮廓图案部分为圆形,诉争商标内部图形设计为不规则图案,与引证商标的内部图形设计图案亦有较大区别,二者在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图形在设计风格、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有所区别,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张畅
朱玥
何旭卓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