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006226号“美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39948号重审第0000001909号
申请人:沈阳美行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39948号《关于第31006226号“美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253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3609509号“美行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全部服务上被撤销注册,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27260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20日,第1676期)。第6747967号“行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5132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广告等服务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13日,第1671期)。第27467392号“美行车服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驳回复审程序予以驳回。第26961156号“美尔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申请注册时被我局驳回。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三、四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