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1103978号“掌门科技”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204946号重审第0000001967号
申请人:上海掌门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204946号《关于第31103978号“掌门科技”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391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第11009926号“掌门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撤销,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被告应当在新的事实基础上对此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但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17394606号“掌门教育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电视播放服务上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二、第13723185号“掌门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且分别刊登在2019年11月20日第1672期、2019年5月6日第1646期商标公告上。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现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新闻社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播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掌门科技”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文字“掌门教育”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在上述类似服务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新闻社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新闻社服务以外的信息传送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均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新闻社服务一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海波
何旭卓
杨磊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