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0530776 - 商评字[2019]第0000183889号重审第0000001887号 - 申请人: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530776号“俊宝GIMBORN

    CATS.DOGS.LOV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83889号重审第0000001887号

       

      申请人:海因里希•范•基姆鲍恩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83889号《关于第30530776号“俊宝GIMBORN CATS.DOGS.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55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9540284号“骏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护理器械;助听器;奶瓶”商品上已被撤销注册,故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在“护理器械;助听器;奶瓶”商品上的注册已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50016号决定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但引证商标在“电动牙科设备;医疗用超声器械及部件;避孕套;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矫形用物品;拐杖;缝合材料”商品上仍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一般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