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29025016 - 商评字[2019]第0000104683号重审第0000001911号 -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02501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04683号重审第0000001911号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04683号《关于第29025016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84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234743号“SO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公告撤销,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9021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0月13日,第1667期)。国际注册第1072266号“Safe ComNet FURUNO Mobile Satellite Services 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8)第W33078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月13日,第1631期)。第5549832号“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34751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13日,第1675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第711460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所有人已明确表示同意申请商标与其在先的引证商标四共存,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已通过当事人协商解决。且两商标在构图元素、整体外观上尚存在差异,故上述商标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与第8698239号“SOKO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的图形部分,构成要素、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提供在线录像(非下载)、演出、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娱乐服务、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