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商标转让_“芳华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429224号“芳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88665号重审第0000001959号

       

      申请人:华录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88665号《关于第28429224号“芳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6337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575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5350283号“芳华小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已经核准转让至华录公司,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
      1、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3540177号“芳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0日,第1648期)。
      2、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4205480号“芳华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经异议程序决定不予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3、引证商标七经我局核准转让至华录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见1662期商标转让公告)。
      4、被诉决定引证的第4350541号“华芳HuaFa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因引证商标七与申请商标同属华录健康养老发展有限公司,两商标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引证商标二、六、八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鉴于申请人放弃在“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活动房屋出租;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动物寄养;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关于前述服务的驳回通知已经生效,我局不再评述。申请商标复审的“养老院”服务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4661557号“芳华足浴休闲中心FANG HUA ZU YU XIU XIAN ZHONG XI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8432810A号“芳华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702407号“芳华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7714985号“芳华初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相类似,在非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