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7463215号“YORK PA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8510号重审第0000001912号
申请人:约克国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8510号《关于第27463215号“YORK PAC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8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9019629号“PA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国际注册第1003147号“PA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故诉争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本院据此撤销被诉决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15990号撤销决定书撤销其在“厨房用抽油烟机”商品上的专用权,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20日,第1664期)。引证商标二经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26631号撤销决定书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9月20日,第1664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第18560365号“YANGQISHIZ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9277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姚晓东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