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GAMMA”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581号“GAMM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26号

       

      申请人:WEATHER HELM INC.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581号“GAMM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设计并使用在帆船、赛事举办和宣传等方面的独创品牌,经广泛使用和传播,在全球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已形成唯一且固定联系。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862259号“gamma”商标、第16223308号“Gammar”商标、第28165687号“广东省管理会计师协会GAMA及图”商标、第29309853号“GAMA FOOTBALL CLU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不会引起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三、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在全球申请记录及中文摘译、引证商标一所有人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百度百科介绍和企业信用信息、引证商标三所有人的官方介绍、区分表节选页、撤三申请书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四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AMMA”与引证商标一文字“gamma”、引证商标二文字“Gammar”、引证商标都是三、四独立识别文字“GAMA”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举办和组织有关帆船运动的体育活动和比赛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 书籍出版;提供体育设施”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