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安捷 服务中小企业 安心 快捷 专业 风险共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115412号“安捷 服务中小企业 安心 快捷 专业 风险

    共担”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3143号重审第0000001958号

       

      申请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43143号《关于第26115412号“安捷 服务中小企业 安心 快捷 专业 风险共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91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175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3659028号“安捷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法律服务项目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经生效,引证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在“法律服务”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7月6日,第1654期)。引证商标现为在“化学分析;材料测试;车辆性能检测;工业品外观设计;包装设计;造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室内装饰设计;无形资产评估;服装设计”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