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886116号“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5809号重审第0000001956号

       

      申请人: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5809号《关于第25886116号“麦吉毕卡索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66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900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5210587号“毕加索”商标、第2017728号“毕加索PICASSO及图”商标、第4819888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2023550号“PICASSO”商标、第5500507号“PICASSO”商标、第11764533A号“picasso”商标、第521058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效果、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