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好家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05133号“好家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75号

       

      申请人:首富家文化发展无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05133号“好家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710341号“好家JU HAO 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相关使用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好家屋”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主要认读部分“好家”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