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29289号“欧防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70号
申请人:天津先优达种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国铭(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29289号“欧防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产生误认。2.“防风”一词在29类食品,33类酒商品上都有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包含的“防风”为一种中药药材名称,申请商标“欧防风”完整包含“防风”且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性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使用在医用营养品等指定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功效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