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局_“麦吉毕卡索 MIC.PICASS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5570614号“麦吉毕卡索 MIC.PICASS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56286号重审第0000001953号

       

      申请人:毕卡索国际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君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56286号《关于第25570614号“麦吉毕卡索 MIC.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366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590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商标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424901号“毕加索PICASSO”商标、第9604515号“毕加索 PICASSO”商标、第7063600号“PICASS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四)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方面存在一定差异,共存于市场上,不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国际注册第755712号“PICASS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商标局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3677662号“HELEN O’GRADY DRAMA ACADEM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