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185696号“亚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5848号重审第0000001878号
申请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75848号《关于第24185696号“亚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54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中,第1769106号“亚米亚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95816号“米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953872号“米亚 MIY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被撤销,故申请商标予以驳回的事由不复存在。
经审理查明:
1、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195号、商标撤三字(2019)第W009317号决定撤销注册,上述决定均已生效。
2、引证商标三已经商评字(2018)第237491号撤销复审决定书撤销注册,该决定书已生效。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已被撤销注册,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不存在商标权冲突。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亮
何旭卓
赵辉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