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平安金管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854487号“平安金管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16366号重审第0000001952号

       

      申请人: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16366号《关于第24854487号“平安金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7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申请人诉讼请求。申请人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6198号判决,判令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20109552号“平安电管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除“电测量仪器、电度表、电站自动化装置、配电控制台(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之外的商品上已被无效宣告,且尚无证据证明引证商标权利人在规定期间提起行政诉讼。该事实导致申请商标是否应予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可能发生根本性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决定在“测量器械和仪器、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程序)、电子公告牌、集成电路卡”商品上宣告无效,该裁定现已生效(无效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13日,第1675期)。引证商标现为在“电测量仪器、电度表、电站自动化装置、配电控制台(电)、电源材料(电线、电缆)”商品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