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4272050号“慧源集团 HUIYUAN GROUP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95088号重审第0000001951号
申请人:江苏省慧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95088号《关于第24272050号“慧源集团 HUIYUAN GROUP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13035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7074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结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慧源文化公司经海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名称已经变更为慧源文化公司。虽并无证据证明慧源文化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申请人名称变更,但鉴于上述事实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慧源文化公司的身份并无异议,故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情形。
经审理查明: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江苏省慧源文化传播集团有限公司,即本案现申请人。被诉决定引证的第4233889号“非凡 FEI FA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专用期满未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独立识别图形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10223535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9725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整体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保健、公共卫生浴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保健等服务、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蒸气浴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休养所、水产养殖服务、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慧源集团 HUIYUAN GROUP及图”用在指定使用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休养所、水产养殖服务、配镜服务、卫生设备出租”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