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obinsons Spring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2508931号“Dobinsons Spring &

    Suspen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1715号重审第0000001947号

       

      申请人:博克固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051715号《关于第22508931号“Dobinsons Spring & Suspens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字第8700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我局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京行终4172号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鉴于本案申请商标是否应予核准注册的事实基础发生根本性变化,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基于这一事实,就申请商标的可注册性重新进行判断。
      经审理查明:被诉决定引证的第9882628号“Dobinson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撤销复审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5月27日,第1649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