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382023号“糖猫开机音乐”(声音商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68号
申请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382023号“糖猫开机音乐”(声音商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的听觉形象识别标识,经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二、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取得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络销售截图、开机音乐、宣传照片、销售合同等复印及光盘扫描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缺乏显著识别性,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在案提交的证据仅儿童电话手表实物演示了开机声音,相关广告等宣传视频未播放本案申请的声音片断,而其市场占有率、广告数量、销售广度及使用持续时间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的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且申请人并未提交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的磁性编码身份鉴别手环、便携式计算机等其他商品上的使用证据。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全部指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已取得了便于识别的显著特征,从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