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0347990号“MONSTER ENERG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87号
申请人:怪物能量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0347990号“MONSTER ENERG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193922号“ENERGY NRj及图”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1782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61期《商标公告》;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0188012号“LITTLE MONSTERS”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评字[2019]第0000291916号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上述两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贾秋实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