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489269号“碧云资本GREEN COURT
CAPITAL MANAGEMENT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79号
申请人:碧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89269号“碧云资本GREEN COURT CAPITAL MANAGEM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075002号“碧云体育公园Green Sports Park及图”商标、第4699688号“碧云国际社区GREENCITY”商标、第1595800号“碧云别墅Green Villas”商标、第4699691号“碧云体育休闲中心Green Sports & Leisure Center”商标、第4699697号“碧云”商标、第4699689号“碧云国际社区租售中心Green City Leasing & Sales Center”商标、第6700947号图形商标、第8557466号图形商标、第19754162号“碧云阁”商标、第4699576号“碧云花园Green Court”商标、第1715815号“碧云别墅Green Villa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七、八提出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三、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四、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五、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官网截图、在先决定书、商标档案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七因连续三年不使用经商标撤三字[2019]第W045291号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83期《商标公告》,故该引证商标已不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碧云资本”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认读文字“碧云体育公园”、引证商标二显著认读文字“碧云国际社区”、引证商标三和十一显著认读文字“碧云别墅”、引证商标四显著认读文字“碧云体育休闲中心”、引证商标五文字“碧云”、引证商标六显著识别文字“碧云国际社区租售中心”、引证商标九文字“碧云阁”、引证商标十显著识别文字“碧云花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经纪;信托”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不动产管理;不动产经纪;受托管理;货运经纪”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九至十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信息;保险咨询;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金融评估(保险、银行、不动产);融资服务;通过网站提供金融信息;金融管理;金融分析;金融咨询;金融信息;艺术品估价;担保;募集慈善基金;典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