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95092号“云控智慧平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76号
申请人:北京海斯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95092号“云控智慧平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来,并非缺乏显著性,申请商标具备商标所应有的识别作用,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且在先已有同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的案例,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同样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控智慧平板”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消费者一般不易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作为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另,在先注册的商标的具体情况与本案不同,其结论不能当然使用于本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