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232977号“碧鸥白松露”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71号
申请人:钟利民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导聚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232977号“碧鸥白松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由申请人主观臆造,具备独特性与显著性,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二、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对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碧鸥”系列商标的商标扩展性保护,申请人的申请具备合法正当的理由,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以“松露”为关键词的网页检索结果页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碧鸥白松露”为普通字体的文字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化妆品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