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局_“天湖阁TIAN HU G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789870号“天湖阁TIAN HU G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68号

       

      申请人:横山天湖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潍坊市诚信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789870号“天湖阁TIAN HU 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有第987265号“天湖及图”商标、第4631489号“天湖及图”商标、第8803669号“天湖游乐HEAVEN LAKE 天湖Heaven Lake及图”商标、第13178356号“天湖Tian hu”商标、第18377710号“天湖及图”商标、第28626851号“天湖TIANH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申请人放弃对“茶”以外的商品项目进行复审,则申请商标只与引证商标一产生权利冲突。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整体内涵丰富、独特,与引证商标一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另申请商标经宣传和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在相关公众中产生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鉴于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茶”以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商标局在“咖啡;茶饮料;糖;甜食;蜂蜜;糕点;粥;面粉;面条为主的预制食物;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现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茶一项复审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引证商标一经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不予撤销,至本案审理时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天湖阁”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部分“天湖”,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商品属于同一种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未提交证据用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核定使用的茶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六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在同一商品类似群组,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六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