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33988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063号
申请人:上海水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仁信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3988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01463号“SANJIANG及图”商标、第11050469号图形商标、第7568678号“碧水源科技OriginWater及图”商标、第12749875号图形商标、第11376273号“三江及图”商标、第5901448号“三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六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四图形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无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的其他组成部分,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职业介绍;商业企业迁移;将信息编入计算机数据库;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广告;职业介绍所;进出口代理;开发票;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自动售货机出租”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