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88708号“喜美恩 XIMEIE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15号
申请人:浙江喜美恩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88708号“喜美恩 XIMEIE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没有对汉字不规范使用,其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未产生不良影响。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该文字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其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