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240236号“SUNRUN ELECTRI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04号
申请人:新睿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40236号“SUNRUN ELECTRI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562694号“三伦 SUNRUN”商标、第17637436号“SUNRUN”商标、第19751113号“SUNRAN及图”商标、第29388161号“RUN SUN TECHNOLOGY”商标、第28242922号“SUNRUNPAY”商标、第11469352号“SUNSUN LIGHTING”商标、第5404267号“荣太广告 RUNSUN ADVERTISI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SUNRUN ELECTRIC”与引证商标一“三伦 SUNRUN”、引证商标二“SUNRUN”、引证商标三“SUNRAN及图”、引证商标四“RUN SUN TECHNOLOGY”、引证商标五“SUNRUNPAY”、引证商标六“SUNSUN LIGHTING”、引证商标七“荣太广告 RUNSUN ADVERTISING及图”相比较,在呼叫、字母构成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会计;商业企业迁移;替他人推销;人事管理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