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72746号“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695号
申请人:亿玛创新网络(天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72746号“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820723号“亿绮发”商标、第23229310号“亿企发”商标、第12117293号“乐代亿品”商标、第13273696号“亿 LEYISW”商标、第23572432号图形商标、第33839901号“亿”商标、第6792295号“欧亿家 亿”商标、第23253460号“亿企发”商标、第12432794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六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余指定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相关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七、九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亿起发 YIQIFA.COM及图”与引证商标一“亿绮发”、引证商标八“亿企发”相比较,在呼叫、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第42类服务上指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