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33141号“雅蒂锷 YAUEOC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865号
申请人:韦锐坚
委托代理人:广州汉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733141号“雅蒂锷 YAUEOC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35类第633338号商标、第35类第606314号商标、第16231013号商标、第396134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显著识别图形均为“鳄鱼”,在构图要素、表现事物、视觉效果、给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