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222188号“YESHUA”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046号
申请人:魏俊杰
委托代理人:北京思力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222188号“YESHU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84381号“YES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系恶意抢注,申请人已对其提出异议申请,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第15840241号“YEHUA及图”商标、第12168855号“YS YESHUO 2012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三提出撤三申请。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介绍、著作权声明、商标注册记录、商标初审公告、异议申请材料及受理通知书、撤销决定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商标。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核准撤销,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共同使用在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 青
张世莉
谢峥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