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98420号“八宝堂 柒拾捌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63号
申请人:北京刘高飞农家院旅店
委托代理人:北京瞬新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8420号“八宝堂 柒拾捌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607309号商标、第6415668号商标、第31814921号商标、第3637675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投入使用,在消费者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申请人使用申请商标宣传推广,在业界美誉度较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图片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被驳回,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二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