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居美门窗JUMEI MEN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44986号“居美门窗JUMEI

    MENCHUA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79号

       

      申请人:广西平果居美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众信捷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4986号“居美门窗JUMEI MENCHUA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和首先使用,申请人对申请商标拥有版权。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09632号商标、第1503116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外观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金属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