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专用权_“淄城环保ZICHENGHUANBA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43833号“淄城环保ZICHENGHUANBA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58号

       

      申请人:淄博淄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卓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3833号“淄城环保ZICHENGHUANB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含有的"环保"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已经发布声明放弃"环保"的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经过长时间的使用已经取得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恳请对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环保"二字,该文字包含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2类环境保护领域的研究;水质分析等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虽在驳回复审理由中声明已放弃"环保"二字商标专用权,但"环保"二字仍为申请商标组成部分之一,放弃专用权之行为,不会消除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可能,整体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