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肉研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3210号“肉研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430号

       

      申请人:刘洋
      委托代理人:大连永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3210号“肉研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原创,具有独特的创作理念。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11718号商标、第207616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