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爸妈时光”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71077号“爸妈时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304号

       

      申请人:上海纽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重庆华纵联合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71077号“爸妈时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企业发展的主要品牌。申请商标虽进行了独特设计,但并未改变汉字的基本结构,设计具有美感。判定商标是否构成不规范书写时,应以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为前提。与本案案情相似,但商标均已获准,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予以核准注册。基于此,申请人请求依法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是对汉字"爸妈时光"的不规范书写,作为商标使用在第5类人用药等指定商品上,不仅扰乱了规范汉字的使用秩序,且极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从而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