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1850682号“ITE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20号
申请人: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1850682号“IT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很强的显著性,经其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935663号商标、第20630843号商标、第18689780号商标、第2127438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计量仪器、纤维光缆、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电线材料(电线电缆)、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衡量器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