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8812259号“蜂鸟配送”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295号
申请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8812259号“蜂鸟配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饿了么"本地生活平台的重要环节和独立产业,专注于即时配送领域。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蜂鸟品牌下系列商标之一,已经投入了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对申请人具有重要价值,若不予其初审公告,势必对申请人使用而形成的市场秩序造成巨大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79308号商标、第22625619号商标、第23573003号商标、第24385094号商标、第19743421号商标、第2702444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申请人社会责任报告;申请人及其品牌获奖荣誉;蜂鸟即配创意物料制作服务合同;蜂鸟即配相关宣传推广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艺术品鉴定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理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申请商标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法定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六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陈思
张学军
孙向琪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