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YC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480406号“JOYC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5511号

       

      申请人:载思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原申请人载思控股有限公司对我局驳回其第14480406号“JOYC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期间,经核准,商标权已转让至JB资产有限公司。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1125号商标、第6379244号商标、第6730735号商标、第8323562号商标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上述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分别刊登在第1490期、第1499期、第1554期、第1496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23623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在诉讼中一审法院均维持了我局的决定,该撤销复审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徐苗
    李硙
    刘盈盈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