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7262000号“国美智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7824号
申请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17262000号“国美智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11304号“国美”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被我局依法予以无效宣告,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20175号“国美在线”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故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田淑芹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