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雪松控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05529号“雪松控股”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8082号

       

      申请人:雪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信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05529号“雪松控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76062号“雪松CEDA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准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现为在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48668号“ced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建筑信息服务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二现为喷涂服务上的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分别核准使用的加热设备安装和修理等有效服务、喷涂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周 铁兵
    贾秋实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