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40954号“臻品部落”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108号
申请人:衡水智联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合天华(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40954号“臻品部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82943号“臻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所有人属于从事知识产权行业的专业机构,其不得在除法律服务外的其他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的。三、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申请商标在长期使用过程中其显著性更加突出,并在消费者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与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抖音微信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臻品部落”与引证商标所含显著识别文字“臻品”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馆;提供野营场地设施;会议室出租;养老院;托儿所服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茶馆;柜台出租;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综上,在上述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进而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引证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不属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