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密水云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58476号“密水云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78号

       

      申请人:北京檀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58476号“密水云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我局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中“密云”为县级行政区划名称,但申请商标尚有其他组成部分,整体已形成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可与地名相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赵继伟
    孙红
    李焱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