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9797063号“摩睿博 MORINB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0730号
申请人:深圳市缤域恒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罗马仕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繁昌县百梦年商贸行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30日对第29797063号“摩睿博 MORINB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3123397号“摩睿博 MORINB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摩睿博 MORINBO”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知名度商标的抢注。三、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扰乱了市场秩序。综上,申请人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称《民法通则》)第四条等的相关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料复印件:
1、“摩睿博 MORINBO”品牌商品照片;
2、“摩睿博”品牌的京东旗舰店页面;
3、“摩睿博”品牌商品在京东网店的销售记录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03月23日申请注册,2019年02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线;传输声音和图像用电缆;电讯电缆;数据同步传输电缆;USB线;计算机电缆;工业用放射设备;灭火器;电解装置;数据同步电缆”商品上。
2、申请人引证商标申请注册日期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池;计算机外围设备;集成电路卡;USB闪存盘;天线;网络通讯设备;扬声器音箱;耳塞机;视频显示屏”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有68件商标,其中包括“浪魄 LOPPO”、“3d hybrid”、“WILD EARTH”、“Angelrena”、“Start Engine”、“Reallyyy!?”、“凯派”、“迪尼贝儿 DENNY BELL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其中“Angelrena”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
鉴于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理由、事实及请求,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经评议,我局认为: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同一种或类似的服务上,使用“摩睿博 MORINBO”商标或与之近似的商标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由此,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系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三、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其中,包括对基于进行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等行为的规范。本案中,由上述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在多个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有68件商标,其中包括“浪魄 LOPPO”、“3d hybrid”、“WILD EARTH”、“Angelrena”、“Start Engine”、“Reallyyy!?”、“凯派”、“迪尼贝儿 DENNY BELLE”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特征的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完全相同,在被申请人并未对争议商标的合理来源及其注册商标的意图进行答辩并予以举证的情况下,我局合理认为,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难谓巧合,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禁止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之情形。
另,争议商标不属于带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亦不属于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因此其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田淑芹
邢妍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