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5337789号“奥德龍 ao de long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9046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洪水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博恒毅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青岛澳德龙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5337789号“奥德龍 ao de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1264号决定,于2019年06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撤销复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由于申请人为个人申请,身份证地址未收到撤三答辩,所以未提交具体的使用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合法,这些证据可充分证明复审商标在2015年9月10至2018年9月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始终处于合法有效的使用状态,复审商标的注册不应予以撤销。且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商标三年不使用存在明显的恶意。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复审商标的商标档案;2、复审商标的部分产品照片。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06年5月9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09年9月28日核准使用在第11类沐浴用设备、水净化装置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9月27日,申请人已于2019年9月6日向商标局提出续展申请。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是否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或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就本案而言,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明用以证明其已授权深圳市金龙海塑胶制有限公司和招远市奥德龙建材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提交的门店照片、产品照片、产品标签照片、产品包装箱照片等证据并未显示照片中产品的生产日期或该证据形成时间,无法确认是否在指定期间,故我局对上述证据不予采信。综合申请人的上述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有效的证据链,不能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亦未说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停止使用具有正当理由。综上,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贾秋实
周 铁兵
王觉菲
2020年04月27日